(2011年11月24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)
免去:
王瑞连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昌都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;
米玛琼拉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日喀则地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职务。
任命:
贵桑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。
免去:
罗巴的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;
多吉仁增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;
查珠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;
多布杰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;
嘎珠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;
王伟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;
索朗全旦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、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;
尼玛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;
马红梅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;
李杰慧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。
任命:
刘兰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、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;
格桑旺姆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、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;
达瓦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;
罗巴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;
索朗多吉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、立案庭庭长;
雷明之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、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;
次仁罗布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;
史洪涛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;
朱红堂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、行政审判庭庭长;
白珍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;
张军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;
白玛央金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;
巴桑卓玛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;
何锐刚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