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2年9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)
任命:
尼玛仓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日喀则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;
邵利民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山南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;
扎西加措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山南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;
张文涛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阿里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。
决定任命:
向巴宗珠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决定任命:
雷桂龙为自治区林业厅厅长。
免去:
扎西朗加的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;
吕昌林的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;
亚永向巴的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职务;
贡秋赤列的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;
赵文昌的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;
杨秀的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、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;
红彬的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;
董蓓的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;
罗布次仁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庭长职务;
刘艳萍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;
万春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、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;
参木拉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、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。
任命:
索朗群措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;
董蓓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行政审判庭庭长;
红彬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、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;
宋淑芳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;
刘革新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;
余水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;
白玛杰布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;
叶斌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;
刘荣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;
嘎玛次仁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。
决定免去:
雷书亮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长职务。
免去:
旦增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、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;
刘志刚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、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;
那多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员职务;
胡波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检察员、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;
次仁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检察员职务;
段林波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检察员职务;
索朗加措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检察员职务;
李韶辉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。
批准:
次仁罗布辞去林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;
全胜辞去波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;
林建辞去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;
秦茂智辞去察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;
巩雷斌辞去墨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。
决定任命:
旦增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检察长;
刘志刚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长;
贺建军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检察长。
批准任命:
徐东明为林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;
巩雷斌为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;
次仁为米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;
胡波为波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;
段林波为察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;
索朗加措为墨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;
陶德斌为贡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;
边巴次仁为洛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。
任命:
雷书亮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;
次仁罗布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李韶辉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;
全胜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;
林东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检察员。